这个问题与刑法的任务密切相关。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权益还是维护社会道德? 如果保护合法利益是刑法的任务,那么道德义务就不可能排除刑法义务; 如果刑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道德,就必须承认某些道德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比刑法义务具有更高的地位。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倾向于客观立场,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只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可以动用国家的刑罚权。 道德秩序的维护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手段。 其他社会机制。 正如平野龙一所言:“刑罚是一种巨大的痛苦最后的义务,并不是维护社会道德的适当手段。而且,在现代社会,什么样的道德才是正确的,是相对的。以维护社会道德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对刑法有过高的要求,而且很容易以刑法的名义强迫他人遵守自己的价值观。” 张明凯《浅论法律利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4页。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必要的。 只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限制。 否则,充其量也只会受到道德伦理的谴责和制裁。 即使是所谓的“高尚的道德义务”,显然也不是指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形成的义务,而是人们按照长期的社会习惯或作为良好的社会风俗而应该履行的行为义务。 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重要的是,“高贵”的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 很难区分它和一般道德义务。 如果将其视为比刑法义务更重要并优先履行的,就很容易将犯罪与不法行为混为一谈。 犯罪的界限不利于义务冲突理论的适用。 上述以法律义务冲突为原则、以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为例外的观点,不仅有主观主义之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标题:“被履行的义务”是否有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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